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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生必备法律知识:权益保护篇(一)
发布时间:2026-03-17 16:20:22

   问题一:用人单位能否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员工?

  不可以。国家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有禁止性规定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均明确规定,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、就业权利。在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
  问题二: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?

  不可以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

  问题三:劳动者被强迫从事危险工作时应该怎么办?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的,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,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、检举和控告。同时,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
  并且,用人单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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